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鹰潭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00元/人.月。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和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市不低于300元/人.月,农村不低于130元/人.月的要求自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鹰潭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我市城乡近6万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