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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2日

 

 

 鹰府发〔201338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容生活保障工作投入                     

制发挥(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联审制度、(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139号)和市民政局制定的《鹰潭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鹰民发〔20139号)的规定,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听证评议、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4.审批。各地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村(居)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农村低保金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金融代发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建立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认真落实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135)精神,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制定核算评估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职责。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县区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网上信息核对工作。

(五)健全工作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委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制度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当前,要尽快解决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地办事和高效便捷办事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的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乡镇(街办)民政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切实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重点宣传低保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责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资金投入、能力建设、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赣民发〔201318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鹰潭市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鹰民字〔201395号),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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