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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2日

 

 

 

鹰府办发〔201511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519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

实施意见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学制定、及时公布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和江西省、鹰潭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把握供养条件。《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明确供养内容。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纳入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在《办法》明确的供养内容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要求落实政策,发放供养资金、提供供养内容等。

3.加快供养机构建设。各地要抓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福利院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积极进行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和改造提升。

(三)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明确灾害救助对象和方式。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从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自然灾害救助结束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其它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方式以发放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救灾款物为主,并坚持专款()专用,无偿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2.落实灾害救助项目。一是及时开展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应急救助。二是视情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且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落实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保障过渡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三是积极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项目,解决好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以及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3.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能够按照预案规范、有序开展灾害救助。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县(市、区)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四)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省、市医疗救助有关通知精神,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救助办法,优化办理流程,便捷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强化医疗救助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整合医疗保障资源,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救助效果。

2.积极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各地要扎实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工作,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率要达到100%,让救助对象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通过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3.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4.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明确教育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为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幼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普通高中阶段贫困生、高考贫困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确定)以及贫困大学生、研究生。

2.多种形式进行救助。各地要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教育救助。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500//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1000//年,中学1250//年;普通高中阶段贫困生资助标准人均1500//年,分三个档次2000//年,1500//年,1000//年;高考贫困生在当年考入大学并就读时,政府一次性补助5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1500//年(用于受助学生生活费开支);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2000//年(用于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贫困大学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大学生8000//年;研究生12000//年)。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度。

2.健全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城镇和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各地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3.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1.积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对未就业且申请享受低保的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推荐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2.认真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和援助工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各级人社部门及时按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建立专门台账,通过重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帮助实现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地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制定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重点推动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突出其保障基本生活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功能设计、救助程序、救助时效、救助范围和标准上,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出台我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

2.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流浪和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引导、护送工作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求助人员身份。城市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等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导等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突发急病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

(九)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1.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社会救助是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领域。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会救助服务。各地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2.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人才作用。各地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推进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服务;要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形式,支持发展区域性社会工作协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公益基金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对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鹰潭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部门通力配合、市县全面推进的思路,紧扣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要求,重点解决目前核对工作中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以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各地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通过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途径,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围绕形成“救急难”的制度合力,完善救助制度,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加强制度衔接,做到“救急难”的救助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试点单位要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在按照“数字民政”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强有力的资金和工作保障,是实现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办法》和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为实现城乡低保待遇公平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政策文件,每年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和重点监督检查。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通力合作,贯彻落实好《办法》。民政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救助统筹责任,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救助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要加大省政府民生工程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地的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全市通报。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将《办法》的宣传动员工作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动员,广泛发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鹰潭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鹰潭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中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持续实施

2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持续实施

3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市有关部门在省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各县(市、区)在市有关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

4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5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6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逐年落实

7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8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进度

9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

20156月底前出台

10

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鹰潭调查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1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015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13

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4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5

整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体系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6

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逐年落实

17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8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19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0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1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卫计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2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3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4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完成每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5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6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7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28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持续实施

29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同第3项时间要求

30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1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鹰潭市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核对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于201512月底前建立

32

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同第3项时间要求

33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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