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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6日
 

 

鹰府办字〔201760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

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

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72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20171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50元。全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25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95元,农村的提高到355元。

(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自2016101日起执行。对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市本级、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市辖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3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并对市辖区给予补助。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756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5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市辖区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46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68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并对市辖区给予补助。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2016年基数负担。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2017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存量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按2016年基数负担。

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提标提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合并管理使用。各地发放给民政服务对象个人的各项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城乡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结算的资金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清单,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

三、结合提标提补工作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139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民发〔2016126号),切实做好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听证评议、审核审批、阳光公示、备案登记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提标提补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及时把新增出现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众,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低保对象的补助,要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要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的不低于月人均180元、农村的不低于月人均120元。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

四、以组织保障妥善落实民生工程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指数、物价水平,科学测算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颁布实施。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此次提标提补工作要在630日前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各地民政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民政民生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附件∶1.2017年民生工程市、县(市、区)应承担社会救

助资金测算说明

2.2017年民生工程市、县(市、区)应承担社会救助资金情况表

3.2017年民生工程社会救助任务完成情况表

 

 

 

20174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7年民生工程市、县(市、区)

应承担社会救助资金测算说明

 

一、城市低保资金

分时段计算。2007年月人均补差标准95元中,中央和省对城区负担78元、对县(市)负担83元,设区市对城区负担5元、县(市、区)负担12元;2008-2017年的增量部分255元中,按省、直管县82,省、市、区712的比例负担。2017年县级所需资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地城市低保人数×(12/+255/月×20%)×12个月)=当地应筹集资金。2017年设区市所需资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地城区城市低保人数×(5/+255/月×10%)×12个月=当地应筹集资金。

二、农村低保资金

按总资金量计算。按省、县82的比例筹集,即县级财政承担总资金量的20%2017年县级所需资金计算公式为:当地保障人数×225元×20%×12个月=当地应筹集资金。

三、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分时段计算。2012年以前的资金按照省、县91的比例筹集,2013-2017年提标部分按省、县82,省、市、区71 2的比例筹集。2017年县级所需资金计算公式为:2012年以前的资金(当地集中供养人数×2640元×10%+当地分散供养人数×2160元×10%+2013-2017年提标资金(当地集中供养人数×2460元×20%+当地分散供养人数×1680元×20%=当地应筹集资金。2017年设区市所需资金计算公式为:所辖城区集中供养人数×2460元×10%+所辖城区分散供养人数×1680元×10%=当地应筹集资金。

四、临时救助资金

设区市按照当地人口每人每年0.5元、县(市、区)按照当地人口每人每年1元计算应筹集资金。

五、医疗救助和精简退职救济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仍按2016年基数筹集。精简退职救济资金在2016年基数的基础上,增加2017年提标所需资金。

附件2

 

2017年民生工程市、县(市、区)

应承担社会救助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

临时救助

市本级

307

 

-

11

 

57

 

贵溪市

706

 

999

184

 

56

 

余江县

576

 

738

121

 

36

 

月湖区

507

(其中市政府配套319万元)

84

8.5

13.7

龙虎山

56

 

88

11

 

3.7

 

高新区

55

 

58

9

 

1.92

 

信江新区

17

 

54

6.5

 

2.4

 

总计

2224

2021

351

171

 

 

 

 

 

附件3

 

2017年民生工程社会救助任务完成情况表

地区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供养

临时救助

精减退职

城市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

应承担资金(万元)

保障标准(元/月)

补助水平(元/)

县级应承担资金(万元)

保障标准(元/月)

补助水平(元/)

应承担资金(万元)

供养标准

应承担资金(万元)

救济水平(元)

应承担资金(万元)

应承担资金(万元)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集中供养(元/年)

分散供养(元/年)

市级

县级

城市

农村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目标数

完成数

全省合计

 

 

 

 

 

 

 

 

 

 

 

 

 

 

 

 

 

 

 

 

 

 

 

 

 

 

 

 

 

 

设区市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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